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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5577—2018粉塵防爆**規程
**部分:
6GB15577—2018粉塵防爆**規程防止粉塵云與粉塵層著火
6.1防止粉塵自燃
6.11具有自然性的熱粉料,貯存前應冷卻到正產貯存溫度。
6.12在通常貯存條件下,大量貯存具有自燃性的散裝粉料時,應對粉料溫度進行連續監測;當發現溫度升高或氣體析出時,應采取使粉料冷卻的措施
6.13對遇濕自燃的金屬粉塵,其收集、堆放與貯存時應采取防水措施
6.2防止明火與熱表面引燃
6.2.1粉塵爆炸危險場所不應存在明火。當需要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由**生產管理負責人批準并取得動火審批作業證
——動火作業前,應**動火作業場所10米范圍內的可燃粉塵并配備充足的滅火器材;
——動火作業區段內涉粉作業設備應停止運行;
——動火作業的區段應與其它區段有效分開或隔斷
——動火作業后應**檢查設備內外部,確保無熱熔焊渣**,防粉塵陰燃;
——動火作業期間和作業完成后的冷卻期間,不應有粉塵進入明火作業場所
6.22與粉塵之間接觸的設備或裝置(如電機外殼、傳動軸、加熱源等),其表面*高允許溫度應低于相應粉塵的*低著火溫度;
6.23粉塵爆炸危險場所設備和裝置的傳動機構符合下列規定:
——工藝設備的軸承應密封防塵并定期維護;有過熱可能時,應設置軸承溫度連續監測裝置;
——使用皮帶傳動時應設置打滑監測裝置;當發生皮帶打滑時,應進行自動停車或發生聲光報警信號
——金屬粉末干磨設備應設置溫度監測裝置,當金屬粉末溫度超過規定值時應自動停機。
6.3防止電弧和電火花
6.31粉塵爆炸危險場所建構筑物應按GB50057中有關規定采取相應防雷措施
6.32當存在靜電引燃危險時,應符合GB12158相關要求外,還應遵守下列規定
——所有金屬設備、裝置外殼、金屬管道、支架、構件、部件等,應采取防靜電直接接地措施;不便或工藝不不準許直接接地的,可通過導靜電材料或制品間接接地
——直接用于盛裝起電粉料的器具、輸送粉料的管道(帶)等,應采用金屬或防靜電材料制成;
——金屬管道連接處(如法蘭),應進行防靜電跨接;
——操作人員應采取防靜電措施
6.33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用電氣設備應符合GB12476.1、GB/T3836.15的相關規定;應防止由電氣設備或線路產生的過程及火花、防止可燃性粉塵進入產生電火花或高溫部件的外殼內。
6.34粉塵爆炸危險場所電氣設計、安裝應按GB50058的有關規定執行。
6.4防止摩擦、碰撞火花
6.41粉塵爆炸危險場所設備和裝置應采取防止發生摩擦、碰撞的措施
6.42在工藝流程的進料處,應設置能除去混入料中雜物的磁鐵、氣動分離器或篩子等防止雜物進入的設備或設施
6.43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鋁、鎂、鈦、鋯等金屬粉末或含有這些金屬的粉末與不銹鋼摩擦產生火花。
6.44使用旋轉磨輪和旋轉切盤進行研磨和切割,應采用與動火作業相同的**措施。
6.45粉塵輸送管道中存在火花等點火源時,如與木質板材加工用砂光機連接的除塵風管,紡織梳棉麻設備除塵風管等,應設置火花探測與消除火花的裝置。
6.5惰化
6.51在生產或處理易燃粉末的工藝設備中,采取防止點燃措施后仍不能保證**時,宜采取惰化技術。
6.52對采取惰化防爆的工藝設備應進行氧濃度監測
滅火
6.61滅火應符合消防相關規定要求,應根據粉塵的物理化學性質,正確選用滅火劑
6.62不應采用引起粉塵飛揚的滅火措施和方法
6.63對于金屬粉塵和與水接觸可能產生爆炸性氣體的粉塵,不應采用水基滅火器和水滅火。
7GB15577—2018粉塵防爆**規程粉塵爆炸的控制
7.1粉塵防爆**規程GB15577—2018一般要求
7.11粉塵爆炸危險場所工藝設備的連接,如不能保證動火作業**,其連接應設計為能夠將設備方便的分離和移動
7.12在緊急情況下,應能及時切斷所有動力系統的電源。
7.13存在粉塵爆炸危險的工藝設備,應采用泄爆、抑爆和隔爆、抗爆中的一種或多種控爆方式但不能單獨采取隔爆
7.2抗爆
7.21生產和處理能導致爆炸的粉塵時,若無抑爆裝置、也無泄壓措施,則所有的工藝設備應采用抗爆設計,且能夠承受內部爆炸產生的超壓而不破裂
7.22各工藝設備之間的鏈接部分(如管道、法蘭等),應與設備本身有相同的強度;高度設備與低強度設備之間的連接部分,應安裝隔爆裝置。
7.23耐爆炸壓力和耐爆炸壓力沖擊設備應符合GB/T24626的相關要求。
7.3泄爆
7.31工藝設備的強度不足以承受其實際工況下內部粉塵爆炸產生的超壓時,應設置泄爆口,泄爆口應朝向**的方向,泄爆口的尺寸應符合GB/T15605的要求。
7.32對安裝在室內的粉塵爆炸危險工藝設備應通過泄壓導管向室外**方向泄爆,泄壓導管應盡量短而直,泄壓導管的截面積應不小于泄壓口面積,其強度不應低于被保護設備容器的強度。
7.33不能通過泄壓導管向室外泄漏的室內容器設備,應安裝無焰泄爆裝置。
7.34具有內聯管道的工藝設備,設計指標應能承受至少0.1MPa的內部超壓。
7.4抑爆
7.41存在粉塵爆炸危險的工藝設備,宜采用抑爆裝置進行保護,
7.42如采用監控式抑爆裝置,應符合GB/T18154的要求。
7.43抑爆系統設計和應用應符合GB/T25445的要求。
7.5隔爆
7.51通過管道相互連通的存在粉塵爆炸危險的設備設施,管道上宜設隔爆裝置
7.52存在粉塵爆炸危險的多層建構筑物樓梯之間,應設置隔爆門,隔爆門關閉方向應與爆炸傳播方向一致。
8GB15577—2018粉塵防爆**規程除塵系統
8.1一般要求
8.11不同類別的可燃性粉塵不應合用同一除塵系統
8.12粉塵爆炸危險場所除塵系統不應與帶有可燃氣體、高溫氣體或其他工業氣體的風管及設備連通。
8.13應按工藝片區設置相對獨立的除塵系統。
8.14不同防火分區的除塵系統不應連通
8.15除塵系統的導電部件應進行等電位連接,并可靠接地,接地電阻應小于100歐姆;管道連接法蘭應采用跨接線
8.16除塵系統的啟動應先于生產加工系統啟動,生產加工系統停機時除塵系統應至少延時停機10分鐘,應在停機后將箱體和灰斗內的粉塵全部**和卸出
8.17鋁鎂等金屬粉塵禁止采用正壓吹送的除塵系統;其他可燃性粉塵除塵系統采用正壓吹送時,應采取可靠的防范點燃源的措施。
8.18鋁鎂等金屬制品加工過程產生可燃性金屬粉塵場所宜采取濕法除塵
8.2吸塵罩
8.21所有產塵點均應裝設吸塵罩并保證有足夠的入口風量以滿足作業崗位粉塵捕集要求。
8.22吸塵設計應符合GB/T16758等相關規定
8.3風管
8.31風管應明鋪不應布設在地下、半地下建筑物中
8.32風管應采用鋼制材料制造,禁止采用干式巷道式構筑物作為除塵風道;風管的設計強度應不小于除塵器的設計強度。
8.33風管中不應有粉塵沉積
8.34水平風管每隔6米處宜設置清灰口或設置高壓惰性氣體吹刷噴頭;風管非清理狀態時清灰口應封閉,其設計強度應大于風管的設計強度
8.4除塵器
8.41除塵器的安裝、使用及維護應符合GB/T17919的相關規定。
8.42禁止采用干式靜電除塵器和重力沉降室除塵。
8.43除塵器宜布置在廠房建筑物外部,如干式除塵器安裝在廠房內,應安裝在廠房內的建筑物外墻處的單獨房間內,房間的間隔墻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小時的防火墻,房間的建筑物外墻處應開有泄爆口,泄爆面積應符合GB50016的要求
8.44袋式除塵器進、出風口應設置風壓差監測報警裝置,并記錄壓差數據;在風壓差偏離設定值時監測裝置應發出聲光報警信號
8.45袋式除塵器不應采用機械振打方式,濾袋應采用阻燃及防靜電的濾料制作,濾袋抗靜電特性應符合GB/T17919的要求
8.46干式除塵器應設置鎖氣卸灰裝置,及時清卸倉內的積灰
8.47干式除塵器灰斗內壁應光滑
8.48干式除塵器應符合7.13規定。如采用泄爆裝置,泄爆口應朝向**區域,泄爆面積和泄爆裝置參數應符合GB/T15605的要求;泄爆方向無法滿足**要求的應采用無焰泄爆裝置
8.49對安裝在室外的干式除塵器,其進風管上宜設置隔爆閥,其安裝應能阻隔爆炸向室內傳播。
8.410濕式除塵系統水量流速應能滿足去除進入除塵器粉塵的要求,并設置液位、流速的連續監測報警裝置;應及時**沉淀的泥漿,并保證水槽及水質過濾池無論除塵器處于開啟或者停止狀態、都要有良好的通風
8.411濕式除塵系統應采取防凍措施
9GB15577—2018粉塵防爆**規程粉塵控制與清理
9.1企業對粉塵爆炸危險場所應制定包括清掃范圍、清掃方式、清掃周期等內容的粉塵清理制度
9.2生產、加工、儲運可燃性粉塵的工藝設備應有防止粉塵泄露的措施,工藝設備的接頭、檢查口、擋板、泄爆口蓋等均應封閉嚴密
9.3不能完全防止粉塵泄漏的特殊地點(如粉料進出工藝設備處),應采取有效的除塵措施。
9.4所有可能沉積粉塵的區域(包括粉料貯存間)及設備設施的所有部位應進行及時**規范清掃
9.5應根據粉塵特性采取不產生揚塵的清掃方法,不應使用壓縮空氣進行吹掃,宜采用負壓吸塵方式清潔
9.5遇濕自燃的金屬粉塵,不應采用灑水增濕方式清掃,清掃收集的粉塵應按規定處理。
10GB15577—2018粉塵防爆**規程檢修
10.1粉塵爆炸危險場所應制定設備設施檢修**作業制度和應急處置措施,檢修作業應進行審批。
10.2應定期對粉塵爆炸危險場所中的設備傳動裝置(齒輪、滑輪、膠帶運輸機托輥、軸承等)、潤滑系統以及除塵系統、電氣設備等進行檢修維護。
10.3抑爆、泄爆、隔爆及火花探測器等**裝置應定期進行檢驗檢查和維護。
10.4檢修前,應停止所有設備運轉,清潔檢修現場地面和設備表面沉積的粉塵,檢修部位與非檢修部位應保持隔離,檢修區域內所有設備運轉,清潔檢修現場地面和設備表面沉積的粉塵。檢修部位與非檢修部位應保持隔離,檢修區域內所有的泄爆口處應無任何障礙物
10.5檢修作業應采用防止產生火花的防爆工具,禁止使用鐵質檢修作業工具。
10.6檢修過程如涉及動火作業,應符合6.21規定,并應設專人監護,配置足夠的消防器材
10.7應按照設備檢修維護規程和程序作業,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禁止交叉作業
10.8不應任意變更或拆除防爆設施,如有變更,應重新進行檢測核算,直至符合相關規定要求
11GB15577—2018粉塵防爆**規程個體防護
11.1粉塵爆炸危險場所作業人員應按GB/T11651的有關規定,使用個體勞動防護用品
11.2在工藝流程中使用惰性氣體或可能釋放出有毒氣體的場所,應配備可保證作業人員**的呼吸保護裝置
11.3粉塵爆炸危險場所作業人員不應穿化纖類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
GB15577—2018粉塵防爆**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