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100
C 65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產行業標準
AQ××××—201×
1 范圍... PAGEREF _Toc398536612 \h 1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PAGEREF _Toc398536613 \h 1
3 術語和定義... PAGEREF _Toc398536614 \h 1
4 鋁鎂粉塵爆炸環境及危險區的劃分... PAGEREF _Toc398536615 \h 2
5 一般規定... PAGEREF _Toc398536616 \h 3
6 建(構)筑物的布局與結構... PAGEREF _Toc398536617 \h 3
7 防火及消防設施... PAGEREF _Toc398536618 \h 4
8 鋁鎂粉塵防爆**措施... PAGEREF _Toc398536619 \h 4
9 電氣防爆**... PAGEREF _Toc398536620 \h 5
10 粉塵除塵系統防爆**... PAGEREF _Toc398536621 \h 5
11 機械加工設備**... PAGEREF _Toc398536622 \h 7
12 作業**... PAGEREF _Toc398536623 \h 7
13 事故應急處置... PAGEREF _Toc398536624 \h 8
14 管理... PAGEREF _Toc398536625 \h 8
前言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由國家**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提出。
本標準由國內**生產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288)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
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
鋁鎂制品機械加工防爆**技術規范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鋁鎂制品機械加工生產過程防爆**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鋁鎂制品機械加工企業(車間)和加工設備的設計、使用、維護和管理。
材料為鋅、鉛、銅等金屬制品的機械加工生產過程防爆**可參照本標準的要求。
本標準不適用于鋁鎂粉生產及加工的工藝和企業。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13495 消防**標志
GB 15577 粉塵防爆**規程
GB/T 15605
粉塵爆炸泄壓指南
GB/T 16426 粉塵云*大爆炸壓力和*大壓力上升速率測定方法
GB/T 16758 排風罩的分類及技術條件
GB/T 29639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
GB 50016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 50019 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
GB 50058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GB 50140 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
GBZ/T192.1工作場所空氣中粉塵測定-第1部分:總粉塵濃度
AQ 3009 危險場所電氣防爆**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鋁鎂制品 Aluminum and Magnesium
Products
用鋁金屬材料、鎂金屬材料和鋁鎂合金材料加工制成的工業用品及生活用品。
3.2
鋁鎂制品機械加工 Machining Aluminum and
Magnesium Products
采用切削、磨削、打磨、拋光、拋丸噴砂等工藝方法,加工鋁鎂制品的生產方式。
4
鋁鎂粉塵爆炸環境及危險區的劃分
4.1鋁鎂制品機械加工存在鋁鎂粉塵的粉塵層、沉淀和堆積的場所應被視為可能形成鋁鎂粉塵爆炸危險環境,在鋁鎂粉塵爆炸危險環境中,產生爆炸必須同時存在下列條件:
(1)存在鋁鎂粉塵混合物其濃度在爆炸極限以內。
(2)存在足以點燃鋁鎂粉塵混合物的火花、電弧、高溫、靜電放電或能量輻射,或者存在使到鋁鎂粉塵混合物遇水受潮產生自燃。
4.2鋁鎂粉塵爆炸環境
4.2.1鋁鎂粉塵爆炸環境由粉塵釋放源而形成。
粉塵釋放源應按鋁鎂粉塵釋放頻繁程度和持續時間長短分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連續級釋放源:鋁鎂粉塵云持續存在或預計長期或短期經常出現的部位。
(2)**釋放源:在正常運行時預計可能周期性地或偶爾釋放的釋放源。
(3)二級釋放源:在正常運行時,預計不可能釋放,如果釋放也僅是不經常地并且是短期地釋放。
4.2.2存在鋁鎂粉塵的粉塵云、粉塵層、沉淀和堆積的場所應被視為形成鋁鎂粉塵爆炸危險環境。
4.3鋁鎂粉塵爆炸危險區
4.3.1 鋁鎂粉塵爆炸危險區域應根據鋁鎂粉塵爆炸環境出現的頻繁程度和持續時間,按下列規定進行劃分:
a)20 區:空氣中的鋁鎂粉塵云持續地或長期地或頻繁地出現于爆炸性環境中的區域;
b)21 區:在正常運行時,空氣中的鋁鎂粉塵云很可能偶爾出現于爆炸性環境中的區域;
c)22 區:在正常運行時,空氣中的鋁鎂粉塵云一般不可能出現于鋁鎂粉塵環境中的區域,即使出現,持續時間也是短暫的。
4.3.2 爆炸危險區域的劃分應按鋁鎂粉塵的粉塵量、粉塵云爆炸極限和通風條件確定。
4.3.3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劃為非爆炸危險區域:
(1)安裝有良好鋁鎂粉塵除塵效果的除塵裝置,當該除塵裝置停車時,工藝機組能聯鎖停車。
(2)設有為鋁鎂粉塵環境服務,并用墻隔絕的送風機室,其通向鋁鎂粉塵環境的風道設有能防止鋁鎂粉塵混合物侵入的**裝置,如單向流通風道及能阻火的**裝置。
(3)區域內產生鋁鎂粉塵的量不大,且在排風柜內或風罩下進行操作,除塵排風系統完全吸除機械加工產生的粉塵。
4.3.4 為鋁鎂粉塵環境服務的排風機室,應與被排風區域的爆炸危險區域等級相同。
4.4鋁鎂粉塵環境爆炸危險區域范圍
4.4.1應評估鋁鎂制品機械加工產生鋁鎂粉塵釋放源形成級別所引起的鋁鎂粉塵爆炸環境,確定鋁鎂粉塵環境爆炸危險區域范圍。
4.4.2 爆炸危險區20 區的范圍應包括:
(1)鋁鎂粉塵云連續生成的除塵排風系統的管道、除塵器的內部。
(2)持續進行鋁鎂制品磨削、打磨、拋光、拋丸噴砂的作業部位。
(3)鋁鎂制品機械加工設備內部的粉塵收塵系統及裝置。
4.4.3爆炸危險區21 區的范圍與**釋放源相關聯,應按下列規定確定:
(1)存在鋁鎂粉塵的粉塵云、粉塵層、沉淀和堆積的場所。
(2)存在鋁鎂粉塵云的作業區:
a)非持續進行鋁鎂制品磨削、打磨、拋光的作業區域;
b)鋁鎂制品磨削、打磨、拋光的作業部位沒有按照GB/T 16758的要求設置吸塵排風罩,除塵排風系統不能完全吸除磨削、打磨、拋光產生的粉塵的區域;
c)除塵系統管道、除塵器的清灰口及清灰作業區域;
d)鋁鎂制品機械加工設備的粉塵收塵系統及裝置的清灰口及清灰作業區域;
e)釋放源周圍2m 的距離(垂直向下延至地面或樓板水平面)。
(3)如果鋁鎂粉塵的擴散受到實體結構(墻壁等等)的限制,它們的表面可作為該區域的邊界。
(4)鋁鎂制品機械加工車間通排風系統沒有按照GB 50016的規定設置**及局部通排風,存在鋁鎂粉塵飄散,應將整個廠房劃為21 區。
4.2.3爆炸危險區22 區的范圍,應按下列規定確定:
(1)鋁鎂制品機械加工一般不可能產生粉塵的區域,即使出現,持續時間也是短暫的二級釋放源。(2)超出21 區3m 及二級釋放源周圍3m 的距離(垂直向下延至地面或樓板水平面)。
(3)如果粉塵的擴散受到實體結構(墻壁等等)的限制,它們的表面可作為該區域的邊界。
(4)在同一廠房內存在兩處(含兩處)以上的22 區,且區內的粉塵擴散未受到實體結構(墻壁等等)的限制,應將整個廠房劃為22 區。
5
一般規定
5.1新建、擴建、改建的鋁鎂制品機械加工企業應符合本標準的要求?,F有的鋁鎂制品機械加工企業應采取綜合預防治理措施,達到本標準要求。
5.2鋁鎂制品磨削、打磨、拋光、拋丸噴砂車間廠房應按照GB 50016的規定設置防火分區,安裝防火門。鋁鎂粉塵環境爆炸危險區的廠房建筑結構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建筑物外墻與相鄰建筑物的防火間距應大于25 m。
5.3廠房內的通風、采暖和空氣調節系統應符合GB 50019的規定。鋁鎂粉塵環境爆炸危險區的通風、采暖和空氣調節系統防火**應符合GB 50016的規定,送、排風系統應采用防爆型的通風設備。
5.4鋁鎂粉塵環境爆炸危險區廠房建筑物的爆炸泄壓設計應符合GB
50016、GB/T 15605的要求,除塵排風管道和除塵器的控爆泄壓裝置的設計應符合GB/T 15605的要求??乇箟貉b置的泄壓口不得設在廠房內,泄壓口朝向不得面向逃生**出口、**通道、廠區道路。應按照泄壓裝置設計的泄壓能量設置泄壓**防護區,在可能有人員通行的防護區周邊應設置**隔離欄柵及**警示標志。
5.5廠區建筑物防雷設施應符合GB
50057的規定。
5.6鋁鎂粉塵環境爆炸危險區粉塵云*大爆炸壓力和*大壓力上升速率的測定依照GB/T 15605的規定。
5.7在鋁鎂粉塵環境爆炸危險區生產作業的人員,應穿著非燃燒材質的防靜電工裝,佩戴防護眼鏡、防塵口罩。
6 建(構)筑物的布局與結構
6.1鋁鎂制品磨削、打磨、拋光、拋丸噴砂車間的廠房建筑物不得設立在教育、住宅、商業區等公共場所附近,不得設置在危房或違章建筑內。
6.2鋁鎂制品磨削、打磨、拋光、拋丸噴砂車間的廠房建筑物應獨立設置,如果鋁鎂制品磨削、打磨、拋光、拋丸噴砂車間設置在聯合廠房內,則應布置在聯合廠房的外側。
6.3鋁鎂制品磨削、打磨、拋光、拋丸噴砂車間鋁鎂粉塵環境爆炸危險區的廠房建筑結構應符合下列要求:
(1)廠房建筑結構強度應能承受粉塵爆炸產生的沖擊。
(2)廠房建筑宜采用單層設計,單層建筑的屋頂應采用輕型結構,多層建筑物應采用框架結構,樓層之間隔板的強度能承受爆炸的沖擊,應按照GB 50016、GB/T 15605的要求在廠房建筑的四周墻體設有足夠面積泄壓口,如果將窗戶或其他開口作為泄壓口,應核算并保證在粉塵爆炸時能有效的進行泄壓。
(3)鋁鎂制品的磨削、打磨、拋光、拋丸噴砂車間應與其它加工方式的車間隔離設置。若磨削、打磨、拋光、拋丸噴砂車間與其它加工方式的車間處在廠房內,則應設立耐火極限不低于3.00 h的非燃燒體防爆墻,將磨削、打磨、拋光、拋丸噴砂車間應與其它加工方式的車間完全隔離,隔爆墻強度應能承受粉塵爆炸產生的沖擊。
(4) 廠房內建筑物的樑、支架、墻等表面結構應便于清掃粉塵。
6.4廠房內應設2處以上獨立的位于不同方位的逃生**出口和**通道,廠房的門(包括廠房內車間的門)應向疏散逃生的方向開啟,在廠房內任意一點至**出口和**通道之間的**距離,應符合GB 50016的規定。
6.5廠房內的地面應無積塵、積水、污垢、油污,且應有防滑措施。
6.6廠區及廠房內的**通道和**出口,應保證暢通,嚴禁堆放或擺放包括易燃易爆物品在內的任何物品。
6.7廠區內行政輔助區與生產區之間應設置隔離帶,廠房內不得設置員工宿舍、廚房、浴室等生活場所及設施。鋁鎂粉塵環境爆炸危險區廠房內不得設置倉庫、辦公室、休息室。
6.8
鋁鎂粉塵環境爆炸危險區廠房內禁止設置危險化學品倉庫。
7 防火及消防設施
7.1應按照GB 50016的規定設置消防通道。
7.2應按照GB 50140的規定設置消防設施及滅火器材。
7.3滅火器材
7.3.1鋁鎂粉塵環境爆炸危險區應使用專用于鋁鎂及鋁鎂合金的滅火器(D級或冷金屬)、覆蓋劑進行滅火,不應使用水、A、B、C類滅火器滅火。
7.3.2滅火器材應放置于明顯、容易取得的地方。
7.4應定期對消防設施及滅火器材進行檢查、維護。
7.5應按照GB 13495的規定設置消防**標志。
7.6廠區、車間及倉庫禁止明火作業,對因特殊需要臨時安排動火作業,必須獲得危險作業審批許可并采取防火作業措施。
7.7應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消防**驗收及備案。
8 鋁鎂粉塵防爆**措施
8.1鋁鎂制品磨削、打磨、拋光工位應有防護措施阻擋粉塵飄散,應設置下吸塵或側吸塵的吸塵排風罩并連接至除塵系統,完全吸收磨削、打磨、拋光加工鋁鎂制品時釋放出的粉塵。
8.2鋁鎂粉塵環境爆炸危險區應設置獨立通排風除塵系統,生產車間內空氣中的粉塵濃度應符合GBZ/T192.1的規定并每班監測。
8.3鋁鎂粉塵環境爆炸危險區的集中通風、采曖和空調管線,在管線進入生產車間之前應設置防火閥,通風風機、空調制冷加熱設備應設置在車間的外部。
8.4鋁鎂粉塵環境爆炸危險區的電氣設備及裝置應符合電氣防爆**要求。
8.5鋁鎂粉塵環境爆炸危險區不得采用產生明火、高溫、使用或釋放可燃氣體等生產作業方式及工藝。
8.6鋁鎂粉塵環境爆炸危險區不得設置存在發生爆炸危險的涂裝烘干設備、空氣壓縮機、壓縮空氣貯罐、氣瓶、加熱及蒸汽系統等設備及裝置。
8.7應阻隔水、濕氣、易燃易爆氣體及物質與鋁鎂粉塵接觸。
8.8應每班清理粉塵,清理、收集的鋁鎂粉塵應裝入專用的容器中,存放在隔離區域,必須采取防止粉塵遇濕自燃的防水、防潮措施。
8.9鋁鎂粉塵環境爆炸危險區應設置**警示標志牌。
9 電氣防爆**
9.1鋁鎂制品磨削、打磨、拋光、拋丸噴砂車間鋁鎂粉塵環境爆炸危險區內的電機、電氣線路、電氣開關、電氣插座、照明燈、配電柜(箱)等電氣**應符合GB 50058、AQ 3009規定的防爆**要求,無塵積,嚴禁亂接臨時用電線路。
9.2鋁鎂粉塵環境爆炸危險場所內電氣設備防爆類型的選用應符合下列要求:
(1)20區或21區內的電氣設備應選用DIP A20或DIP A21、DIP
B20或DIP B21型。
(2)22區內的電氣設備應選用DIP
A21 (IP6X)、DIP B21型。
9.3鋁鎂粉塵環境爆炸危險區內各種電氣設備應設置有效的接地保護,接地線與接地體的連接應采用焊接,接地體宜垂直敷設,并且應深入地面不小于2m,水平敷設時,埋設深度不小于0.6m,并應與建筑物相距1.5m以上。
9.4鋁鎂粉塵環境爆炸危險區內所有金屬導體都應可靠接地,每組專設的靜電接電體接地電阻應小于100Ω,帶電體的帶電區對大地總泄漏電阻應小于1×106Ω,特殊情況下可放寬至1×109Ω,金屬構件接地電阻不大于1×104Ω,所有接地導線應采用截面不小于4 mm2銅導線。
9.5除塵系統管道不得作為電氣設備的接地導體。
10 粉塵除塵系統防爆**
10.1除塵排風管道系統
10.1.1管道系統的吸塵排風口應按照GB/T 16758的要求設置吸塵排風罩,鋁鎂制品磨削、打磨、拋光生產火花,則應在鋁鎂制品磨削、打磨、拋光設備的吸塵排風口的排風罩與除塵系統管道相連接處安裝火花探測自動報警裝置和火花熄滅裝置。
10.1.2管道系統的設計風速應大于25m/s,管道內的爆炸性粉塵濃度不得超過爆炸下限濃度的50%,管道內不應有粉塵沉降和積塵。
10.1.3管道應采用導除靜電的圓型橫截面鋼質金屬材料制造,管道接口處應采用金屬構件緊固并采用與管道橫截面面積相等的過渡連接,管道直經≤300mm及其接口的設計強度應大于690kPa,管道直經>300mm及其接口的設計強度.應依照GB/T
15605要求設計。
10.1.4管道不應暗設,不應布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物中。
10.1.5管道應設置徑向控爆泄壓口:
a)應在管道長度每隔 6m處,以及分支管道匯集到集中排風管道接口的集中排風管道上游的1m處,設置徑向控爆泄壓口;
b)控爆泄壓口的泄壓面積應不小于管道橫截面積,泄壓口的靜開啟壓力不應大于與管道相連設備泄壓裝置的凈開啟壓力;
c)設置在廠房建筑物內的控爆泄壓口應設配備帶有長度不超過6m泄爆箭通向廠房建筑物外部的泄壓導管,泄壓導管設計強度應高于衰減后的爆炸壓力*大值,泄壓導管應延伸至廠房建筑物外部的**區域;
d)泄壓導管的設計應符合GB/T
15605的要求。
10.1.6管道系統應設置清理管道內粉塵的工作管口。管道非清理狀態時工作管口應封閉,其強度應大于9.1.3規定的壓力*大值。
10.1.7連接干式集中除塵器的鋁鎂制品磨削、打磨、拋光、拋丸噴砂設備的除塵系統管道,在連接干式集中除塵器進風口處應安裝隔離閥,且宜設置使除塵器箱體內含氧濃度低于**濃度限值的化學抑爆裝置,在管道連接隔離閥前端位置設置控爆泄壓裝置,控爆泄壓裝置泄壓口應設在廠房建筑物外部。
10.2風機
10.2.1應選用防爆型風機,鋁鎂粉塵環境爆炸危險區內連接防爆型風機的電氣線路及電氣設備應符合10.1的規定。
10.2.2防爆型風機工作時風機及轉動軸承的表面溫度應低于70℃。
10.2.3防爆型風機及轉動軸承應無塵積。
10.2.4防爆型風機及葉輪安裝緊固,運轉正常,不得產生碰撞、摩擦,無異常雜音。
10.3除塵器
10.3.1一般要求
10.3.1.1除塵器應設置在廠房建筑物外部,不應設置于建筑物屋頂,除塵器距離廠房外墻應大于10m,若距離廠房外墻小于規定距離,廠房外墻應設為非燃燒體防爆墻或在除塵器與廠房外墻間之間設置非燃燒體防爆墻,防爆墻設計強度應大于除塵器發生粉塵爆炸的*大爆炸壓力。
符合下列規定之一的干式單機獨立吸排風除塵器,可單臺布置在廠房內的單獨房間內,但應采用耐火極限分別不低于3.00h 的隔墻和1.50h 的樓板與其它部位分隔,:
a)有連續清灰設備;
b)定期清灰的除塵器,且其風量不超過15000m3/h、集塵斗的儲塵量小于45kg。
10.3.1.2除塵器的箱體材質應為焊接鋼材料,其強度應足以能夠承受收集粉塵發生爆炸無泄放時產生的*大爆炸壓力。
10.3.1.3 除塵器的內部鋼表面不應使用鋁涂料。
10.3.1.4 除塵器內部的零件、部件應安裝牢固不得產生碰撞、摩擦。
10.3.1.5 除塵器應在負壓狀態下工作。
10.3.1.6除塵器進風口的風速應能避免因流速降低而導致的粉塵沉降。應設置進出風口風壓差監測報警聯鎖保護裝置,當進出風口風壓差發生異常時,應發出聲、光報警信號,監測報警裝置應設在易于觀察的位置。
10.3.1.7除塵器應有良好的氣密性,在其額定工作壓力下的漏風率應不大于3%。
10.3.1.8除塵器應按照GB/T 15605的要求設置控爆泄壓口。
10.3.1.9除塵器及管道系統應可靠接地。
10.3.2 干式除塵器
10.3.2.1宜采用袋式除塵器并優先采用外濾型式,不得使用靜電除塵的除塵器。
10.3.2.2袋式除塵器布袋應是防靜電的不燃材料。
10.3.2.3除塵器應設有滅火用介質管道接口。
10.3.2.4除塵器應設置溫度監測報警聯鎖保護裝置,監測除塵器內部溫度的變化,當除塵器內部溫度發生異常變化,或高于70℃時,應發出聲、光報警信號,監測報警裝置應設在易于觀察的位置。
10.3.2.5除塵器宜設置抑爆系統進行保護。
10.3.2.6除塵器清灰裝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a)宜采用自動控制清灰系統;
b)袋式除塵器的清灰氣源應采用經凈化后的脫油、除水的氣體;
c)袋式除塵器宜采用脈沖噴吹或反吹清灰等強力清灰方式;
d) 脈沖噴吹灰袋式除塵器宜采用N2、CO2或其他惰性氣體作為清灰氣源。采用N2、CO2或其他惰性氣體作為清灰氣源時, 除塵器及管道應完全密閉,清塵氣體應全部經由除塵器排風管道向大氣空間排放,在除塵器的外部應采用相應的防止人員呼吸缺氧或受毒侵害的防護措施;
e)應設置監測脈沖噴吹類袋式收塵器的噴吹壓力監測裝置。
10.3.2.7設置在廠房建筑物外部的除塵排風管道、除塵器及灰斗(灰池),應有防護措施防止水霧、雨水滲入。
10.3.2.8除塵器收集的粉塵應每班清理,收集、清理的粉塵應裝入專用的容器中,貯存在獨立干燥的堆放場所,應采用防止粉塵遇濕自燃的防潮、防水措施。
10.3.3水濕除塵器
10.3.3.1 除塵器的水流量應能完全過濾從管道系統吸入除塵器的粉塵。
10.3.3.2 除塵器的水流量及粉塵沉積池的盛水量應足夠避免鋁鎂粉塵在水中浸泡時產生氫氣。
10.3.3.3除塵器、循環用水管、儲水池,在冬季應有防止水凍結冰的功能。
10.3.3.4應設置監測水量及水壓的監測報警裝置,當水量、水壓低于**設定值時應發出聲、光報警信號,監測報警裝置應設在易于觀察的位置。
10.3.3.5污水排污管內應有足夠的水流量和流速,應能確保污水排污管無粉末沉積、無污物。
10.3.3.6循環用水的水質應符合工業用水清潔等級。
10.3.3.7粉塵漿泥應進行無害處理,如采用機械壓制成磚塊硬狀的處理方式。
11 機械加工設備**
11.1鋁鎂制品磨削、打磨、拋丸噴砂、切削危險區,應設置防護罩阻隔粉塵飄散、拋丸噴砂高壓濺射、磨削砂輪或切削刀具斷裂濺射、熔爐火焰高溫等危險傷害。
11.2鋁鎂制品機械加工所產生的粉塵不允許直接排空,應設置符合GB/T 16758要求的吸塵排風罩并與除塵系統連接(見10.1)。用于鋁鎂粉塵除塵的除塵排風系統應專用,不得將吸排煙塵或其它工業廢氣的吸排風管道接入聯通至專用的鋁鎂粉塵除塵排風管道。
11.3吸塵排風罩的入風口不得正對鋁鎂制品加工產生的濺射火花,應采取措施防止濺射火花進入除塵排風管道(見10.1.1)。
11.4鋁鎂制品機械加工產生粉塵的設備,金屬導體應接地可靠,防靜電接地應符合9.4的要求。
11.5鋁鎂粉塵環境爆炸危險區內的機械加工設備電氣裝置防爆類型應符合9.2的要求。
11.6鋁鎂制品機械加工使用的切削液不得含有易燃易爆成份的化學劑,以及與鋁鎂粉塵接觸產生氫氣的化學液體,切削液的流量及粉塵金屬屑沉積池的切削液盛量,應足夠避免鋁鎂粉塵在切削液中浸泡所產生氫氣。應設置足夠排風量的機械抽排風裝置,消除可能產生的氫氣積聚。
11.7鋁鎂制品機械加工產生的粉塵漿泥、鋁鎂金屬屑等應進行無害處理(見10.3.3.7)。
11.8鋁鎂制品機械加工設備不應殘留有積塵、積水和油污。
12 作業**
12.1 作業人員應經培訓考核合格,方準上崗。
12.2應穿著非燃燒材質的防靜電工裝,佩戴防護眼鏡、防塵口罩。
12.3應檢查確認用電設備及工具電氣線路絕緣層完好,電氣設備可靠接地,防爆電氣設備無異常。
12.4應檢查確認作業崗位、吸塵排風口及排風罩無積塵,除塵設備的灰斗(灰池)、鋁鎂制品切削加工切削液的沉積池已按時清理,無殘留積塵及金屬屑。
12.5作業前必須首先開啟除塵排風系統,進行**檢查確認:
(1)風機運轉正常、無異常雜音、除塵排風系統進出風口風壓差無異常。
(2)袋式除塵器的布袋無破損、無松脫,清灰裝置工作正常。
(3)水濕除塵設備水壓、水量正常,水質清潔。
(4)鋁鎂制品加工切削液的流量及粉塵金屬屑沉積池的切削液盛量,應足夠避免鋁鎂粉塵在切削液中浸泡所產生氫氣。
12.6 作業時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嚴禁使用易發生碰撞火花的鐵質作業工具。
12.7作業過程應及時清理作業工位的鋁鎂粉塵,應注意觀察、監測除塵排風管道、除塵器及灰斗發生的異常溫升,若發現異常必須立即查明原因并作出處置。
12.8除塵系統異常停機或在除塵系統停運期間和粉塵超標時,嚴禁作業,并停產撤人。
12.9作業現場禁止動火作業及檢維修作業。
12.10 作業停機后,除塵排風系統應至少延時10分鐘關機,并進行作業場所粉塵清掃作業:
(1)清理作業工位、工具及設備的積塵;
(2)清理吸塵排風口、排風罩的塵灰;
(3)清理除塵器灰斗、袋式除塵器的布袋的粉塵;
(4)清理水濕除塵器灰池積聚的殘留積塵;
(5)清理鋁鎂制品切削加工的粉塵金屬屑沉積池殘留的積塵及金屬屑;
(6)清理作業區電機、電氣線路、電氣開關、電氣插座、照明燈、配電柜(箱)的積塵;
(7)清理作業區建筑物墻面、門窗、地面,以及產品半成品和成品的積塵。
12.11清理塵灰時不得使用壓縮空氣吹掃。
12.12收集、清理的鋁鎂粉塵應裝入專用的容器中,貯存在獨立干燥的堆放場所,應采用防止鋁鎂粉塵遇濕自燃的防潮、防水措施。收集的鋁鎂粉塵應交由專業的回收單位作無害處置
13 事故應急處置
13.1應依照GB/T 29639的要求制定生產**事故應急預案。
13.2應針對鋁鎂粉塵爆炸事故制定現場處置方案。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溫度監測報警。
(2)風壓差監測報警。
(3)火花探測報警。
(4)作業場所粉塵濃度監測異常。
(5)抑爆裝置啟動。
(6)控爆泄壓裝置啟動、泄壓口開爆。
(7)火災發生。
(8)發生粉塵爆炸后二次爆炸的預防。
(9)傷員救治。
13.3 應組織開展生產**事故應急演練。
13.4應將生產**事故應急預案報當地生產**事故應急管理部門備案,并通報有關應急救援的協作單位。
14 管理
14.1應建立**設備設施管理臺賬,制訂檢查和維護計劃,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
14.2應定期**的進行粉塵的清掃,應定期對袋式除塵器的布袋進行更新更換。
14.3溫度監測報警裝置、風壓差監測報警裝置、火花探測報警裝置、火花熄滅裝置、水量及水壓監測報警裝置、粉塵濃度監測裝置、防火閥、隔離閥、抑爆裝置、控爆泄壓裝置等**裝置應定期檢查、校驗和維護,保持正常工作狀態。
14.4應確保鋁鎂粉塵除塵系統和鋁鎂粉塵環境爆炸危險區內的電氣設備符合規定的防爆**要求,應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定期進行檢測。
14.5生產車間空氣中的粉塵濃度應符合GBZ/T192.1的規定,應按照職業健康監護的要求定期檢測。
14.6應進行鋁鎂制品機械加工生產過程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消除生產**事故隱患。應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檔案。